关于创建我市首批国民休闲旅游示范单位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旅游局: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》(粤府〔2009〕19号),推动国民休闲旅游计划深入实施,我市拟创建首批国民休闲旅游示范单位。现将有关推荐和评选工作要求及相关安排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按照各项评选标准(详见附件),结合实际,认真做好示范单位的推荐和评选工作。
二、按照自愿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景区、酒店、旅行社、餐厅报名,认真组织初选,并于3月10日前将候选名单报我局。
三、我局将依照相关审核程序,结合区域、类型、等级等情况,对各地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进行评选。我市首批国民休闲旅游示范单位名单将在2010年的旅游工作会议上公布。
四、各项评选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
(一)示范景区评选工作联系人:资源与市场开发科苏康生,电话: 2869757,传真:2287085;
(二)示范酒店、餐厅评选工作联系人:饭店管理科霍武,电话:2886589,传真:2287085;
(三)示范旅行社评选工作联系人:旅行社管理科林良宇,电话:2285548,传真: 2287085。
五、本通知、各项评选标准及示范单位申请表均可在茂名旅游网http://www.mmlyj.com/下载。
特此通知。
茂名市旅游局
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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